解雇員工拒賠償 單位被罰10萬元
2013-12-24 11:01 點擊量:4627 來源:中工網——《勞動午報》
王某是北京一家五金公司的一名老員工,7年前由公司老員工李某介紹入職,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王某在公司任勞任怨,負責公司及關聯公司的業務推廣,前期做出了一定的成績,基本工資漲到了每月5000元,另有提成。
2009年起,王某被派往河南一個工地做項目經理,吃住在工地,很少休息。該公司完工后,王某回到了北京,卻被該五金公司口頭告知已經被解雇。王某起訴到法院,要求賠償加班費、提成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共計20余萬元。
庭審中,五金公司卻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王某則拿出了其被公司派往工地的授權書,與所在項目甲方的合同書,甲方的工作證明等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
法院最終認定,雙方存在勞動關系,五金公司未能支付加班費和部分提成,應予支付,無法律規定的理由擅自解除勞動關系,應該支付賠償金。法院最終判決該五金公司賠償11萬元。
判決生效后,五金公司并未履行,王某申請了強制執行。執行法官多次打電話要求該公司限期解決此事,但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仍態度強硬,拒不履行。最終法院對該公司采取強制措施,強制扣劃了全部案款,并對公司的拒不履行判決的行為給予10萬元的罰款,并強制執行了罰款。
法官釋法:法官指出,判決書是經過法定的審判程序,依照法律規定,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,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,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,社會必須尊重,不容違反,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為了對違法者進行震懾,《民事訴訟法》加大了處罰的力度。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1條規定,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,予以罰款、拘留。
根據該條規定,只要沒有按照判決書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,都已經構成拒不履行,但法律并非一律予以懲處,對于經法院通知,主動履行義務的,可以免于處罰,只有經法院多次催促,甚至多次采取強制措施,才將案件執行的,才會處以罰款拘留的措施。
上述案件中,五金公司在判決生效后,拒不履行判決,在法院開始執行后,經法院傳票傳喚,打電話通知,采取強制措施等,該公司仍不聞不問,拒不履行判決,視法律為兒戲,情節嚴重,因此給予罰款10萬元的處理。